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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VIP免费

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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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授权代管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因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或其他批准文件,发布拆迁调查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调查公告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调查。第六条自拆迁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与地面附着物进行租赁、抵押等。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拆迁调查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按XX建筑处理。第七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面积、权属、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等有关资料,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集体土地经批准征用后,拆迁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经拆迁人申请,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拆除,由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具有拆迁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的,应将委托合同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被委托施工的单位不得转让拆迁工程施工业务。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不按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搬迁期限腾空并交出房屋给拆迁人的,在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全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作出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如被拆迁人不履行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所涉与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实施强制拆迁前,被拆迁人不领取拆迁补偿金的,拆迁人可将该补偿金提存法院或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应就被拆迁的房屋与地上附着物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办理证据保全的除外),所涉与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且无代管人的,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与附属设施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并将补偿金提存市国土资源局保管。第十四条拆迁设定租赁权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关系事宜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第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履行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手续。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给予补偿。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按拆迁调查公告发布时的有效产权证所载明的房屋面积、结构和用途补偿。第十九条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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