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地面附着物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产权所有人(包括授权代管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因征用集体土地需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或其他批准文件,发布拆迁调查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拆迁调查公告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调查
第六条自拆迁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应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与地面附着物进行租赁、抵押等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
拆迁调查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按XX建筑处理
第七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面积、权属、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等有关资料,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集体土地经批准征用后,拆迁人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搬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