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晶
第二条: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各专用场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危化品存储柜,应按规范要求放置于通风区域,温度<30C,远离火种、热源,严禁明火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不可超量储存
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二)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
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贮存
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必须专人专管
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的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出详细记录
(四)为防止发生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佩戴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