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来源:互联网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重府函[1993]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下同)补偿
第三条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
第四条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个人建筑物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
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六条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第七条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砖墙预制盖90元/m22.砖、片石墙瓦盖①木檩80元/m2②木竹檩75元/m2③竹檩70元/m23.土墙①木檩75元/m2②木竹檩70元/m2③竹檩65元/m24.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①木檩60元/m2②木竹檩55元/m2③竹檩50元/m25.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35元/m2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①四壁完整,檐高2米以上(含2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