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困难村财政扶持的实施意见为加大对经济相对困难村扶持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相对困难村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扶持对象及有关要求对**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村实行扶持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干部考核办法,加强对村干部报酬的管理
要制定有关政策,明确村行政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额度
二、关于补助标准及办法按照**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及其农业人口规模,分档次确定补助金额
对村农业人口在600人以下、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90万元的,补到90万元;农业人口在601-1200人、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100万元的,补到100万元
对个别规模较大,农业人口在1201人以上的村,补到120万元
实际补助金额低于10万元的村,按10万元补助
对大部分耕地已被征用的罗泾镇川沙村、和平村,因缺乏经济来源和集体经济积累,分别给予25万元的定额补助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90%,镇财政承担10%
每年3月底前,区财政局先行拨付当年70%的补助资金,其余资金,于次年1月底前,经区农委、区国(集)资委、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核实后予以拨付
各镇(城市工业园区)要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同步拨付
三、关于资金使用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是为了弥补经济相对困难村正常运转经费的不足
因此,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由村组织村支付的农保养老金统筹、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五保户供养费、农民合作医疗统筹金、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工资统筹金、计划生育补贴、献血补贴、保洁和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必要支出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办法,建立专项科目,实行专款专用
各镇财政所、经管站(城市工业园区农村第1页共2页办)要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村委会必须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财政扶持资金的用途
村务公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