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府[1999]5号发布日期:1999-1-7执行日期:1999-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