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金融消费权益的探索与思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经济组织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公众基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才能从基础上降低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从立法、金融体系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重塑等角度加强本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打破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分业经营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这不仅促进了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而且极大的激发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创新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而面对大型金融机构,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和资金实力,在交易中经常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很难识别并且有效规避金融交易风险。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储蓄局(fed)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同时,美国政府也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改革,20XX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改革内容,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三个重要方面: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拥有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平、欺诈性金融交易损害;二是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实施,鼓励更多储蓄。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但fsa并不直接受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投诉转给金融机构或“金融舞弊调查专员公署”(fos)处理。于此同时,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第1页共6页国成立了专门受理投诉的独立机构,即投诉专员办(occ),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此外,英国公平交易局(ofc)也承担一定的信贷消费者保护的职能。时隔9年后,20XX年4月,英国启动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服务局(fsa)的金融监管职能划归英格兰银行(bankofengland),并设立审慎监管局,fsa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由新设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承担,主要职责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度保护。20XX年6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权限将被分为三部分:1、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2、负责打击经济犯罪;3、现有的监管职能将移交给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20XX年7月26日,英国政府公布金融监管结构改革细节,其中英国央行将被赋予更多权力,fsa监管职能将移至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将在fsa下设单独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和一个新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为适应危机对金融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危机发生后,纷纷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马来西亚的金融调解局(fmb)、墨西哥的国家保护金融服务者委员会(condusef)、秘鲁的金融督察专员局(fos)等。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XX年6月成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便捷、有效地解决金融纠纷,其裁决具有法定约束力。20XX年6月,台湾地区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专门建立了“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其裁决相当于民事判决,具有法定约束力。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金融商品和服务种类呈现爆发性的增长态势。诸如投资连接保险、认股权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新型商品较之传统金融商品而言,在结构上更为复杂、风险更大。消费者若不能充分理解“产品说明”或受到金融机构误导,极容易受到侵害。由于金融消费第2页共6页者的消费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