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金融消费权益的探索与思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经济组织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公众基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才能从基础上降低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因此,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从立法、金融体系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重塑等角度加强本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打破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分业经营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这不仅促进了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而且极大的激发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
金融创新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
而面对大型金融机构,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和资金实力,在交易中经常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很难识别并且有效规避金融交易风险
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储蓄局(fed)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
同时,美国政府也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改革,20XX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改革内容,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三个重要方面: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拥有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平、欺诈性金融交易损害;二是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实施,鼓励更多储蓄
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但fsa并不直接受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