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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集会游行示威很早就出现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并依然活跃于当今世界各国
下文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欢迎阅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由省公安厅指定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
第五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应当写明:(一)目的、方式;(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和解散的地点,途经路线;(三)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名称、数量;(四)参加的人数,使用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名称、数量;(五)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如负责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在其中确定一个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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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