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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下文是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欢迎阅读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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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