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重大项目稽察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了加大对重大项目的监管力度,建立的一种新型政府监督制度。下文是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本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补助投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第三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四条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遵循职责明晰、各方协作、程序规范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结果共用。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第二章稽察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实施稽察:(一)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二)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的执行情况;(三)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四)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情况;(五)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六)竣工验收情况;(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从批准项目建议书到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稽察,或者对本条前款规定的部分情况实施专项稽察。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举报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其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权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举报人或者供举报人查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任命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稽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第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稽察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一)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二)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三)其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举报稽察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