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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下文是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补偿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本市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前款所称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
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损害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市级财政对相关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失:(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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