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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行政调解是行政救济手段的一种,行政调解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下文是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1
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
合同纠纷;4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5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6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
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8
环境污染赔偿纠纷;9
电力纠纷、水事纠纷;10
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注重效果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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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机关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