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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户外广告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现象
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当今的户外广告已经与城市生活融为一体,它向人们传递着信息,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下文是《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
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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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
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