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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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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国有独资企业(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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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