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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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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订工伤保险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