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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地方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种重要载体
下文是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区、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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