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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对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是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沟通会商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通报植物疫情信息,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农业植物疫情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设立检疫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隔离种植场所,配备相应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的农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根据工作需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农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