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明确执法责任,标准执法行为,进步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那么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当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当全部责任
第三条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那么,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
详细职责如下:(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搜集、报送案件材料;(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五)负责对强迫措施、行政处分的执行;(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八)指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指导报告,指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第六条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指导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办民警并进展登记
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指导同意,并进展登记
第七条主办民警接到指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
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理进展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