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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最新修改新华社3月1日晚授权发布国务院总理xx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全文,对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其中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删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中的“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原文: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这个修改的意思是说,可以未经许可置办一个网吧的壳,但是不能营业,这样大大缩减了网吧开业前的筹备时间,老板们可以边办理许可,边施工装修,算是件好事
不过,这给老板们的方便,也很容易方便了别人,当你有了一家成品网吧后,就更想快点营业了,有欲望就有被利用的可能
正常情况下网吧提交申请后20天内应给予符合条件的网吧通过申请,期望可以监管得力,真正为老板们谋点便利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款中的“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修改为“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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