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件链接地址: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XX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第1页共13页(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
“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