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董事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三条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四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并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会计事务所。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1页共6页(一)股东的权利1、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4、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二)股东的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定期股东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三)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2页共6页(五)监事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股东会将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参会人员为全体股东,监事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股东会所议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全部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第十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但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3页共6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或代理人主持。董事长无法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第三章股东会提案第十三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提案。第十五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