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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县政府及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咸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咸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警告;(四)记过;(五)记大过;(六)降级;(七)撤职;(八)开除公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2、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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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无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6、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7、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