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动法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本章共十条,主要内容有
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人享有介入权、处置权、留置权,以及自负费用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人享有指示权及支付报酬的义务等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
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
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
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
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第1页共9页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销售公司等
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