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主席团的七大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本次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还要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决定除依法应列席会议人员外的其它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等事项
以后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和主持
主要职责包括:(1)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2)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组织各代表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
(4)决定对各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
(5)决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议案所采用的方式
(6)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代表大会是否有必要秘密举行
(7)在大会期间决定人大代表是否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第1页共12页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