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20XX年广西“十一月三”放假两天加班工资如何算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做出“三月三”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的规定
此规定属于“作出放假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放假”,适用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今年,广西“三月三”首次放两天假(4月2日、3日),与清明节期间假期(4月5、6、7日)只隔一天
面对这样的假期
有人快乐出游,也有人因为工作必须在岗加班
假期加班费怎么算,成了许多加班族关心的问题
为了规范“三月三”期间工资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广西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须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南宁市为例,若“三月三”“清明节”5天全部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劳动者可获得的加班工资最低约为717元
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称,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
根据《劳动法》中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若安排职工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补休来代替;休息日可以选择给职工安排补休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能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其计算公式为: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