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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屋出租人义务的合理界定出租人义务的界定,是判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致人损害纠纷中,出租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出租人的义务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还需结合出租人在房屋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判定出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康某系上海市某新村一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另一被告赵某系康某妻子
2020年1月,康某从案外人张某处收取1800元将该房出租
2020年2月,顾某被发现死于康某房屋的卧室中,另在该室卫生间内发现一具女尸
经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到场勘察,两具尸体均无明显外伤,排除暴力损伤致死可能
燃气公司安全主管到场检查后推定,死者系因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废气泄漏导致中毒死亡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女尸检验鉴定,认为该女性生前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事发后,康某将热水器从该房拆装至其名下另一套房屋内使用至今
拆装时,其将热水器排气烟道管的状态拍照留据,该烟道管处于脱落状态
其在庭审中陈述:热水器为水仙牌,其购买后已使用6年多;事发房屋的热水器烟道管内有麻雀巢
诉争焦点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两被告康某和赵某对顾某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可知,燃气热水器(包括其排气烟道管)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系由两被告提供顾某使用
由于双方未曾签订租赁合同,对房屋交接亦未曾作书面记录,致无法判明排气烟道管脱落于交接前还是交接后
因管道内有麻雀巢,可见排气烟道管确有安全隐患,但康某却未能及时告知使用人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于此存有过错
顾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知晓排气烟道管脱落所致危险的能力,排气烟道管系安装于厨房内,其位置并非隐蔽
顾某作为房屋实际控制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知道排气烟道管脱落与否,却疏于防范,未对该危险加以必要注意,导致死亡后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