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法规编号:工总经字(1989)8号颁布时间:1989制定部门:全国总工会法规内容:全国总工会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1989年3月29日工总经字(1989)8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引进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各负其责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编制和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项目计划,并将其所需经费和材料纳入到总投资计划中,专款专用
同时,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同级工会组织
(2)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提出具体的第1页共20页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在初步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前,必须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查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的资料、图纸送同级工会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审查表》(见附件3),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在项目正式验收前20天,将上述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