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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xx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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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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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