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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20xx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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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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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