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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篇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20)一中民终字第6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莉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人吴建祥(单莉莉之夫),1977年7月16日出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佰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2号楼1706室
上诉人单莉莉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海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20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莉莉、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以540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42
1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号房屋)
合同签订时,单莉莉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
按约定单莉莉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300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7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
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单莉莉前去办理上述事宜时,单莉莉却拒不履行
而且,单莉莉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起诉讼,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因单莉莉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