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