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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7月1日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切实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即“顺民意,谋民利”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要加强立法工作,其中包括加强地方立法的工作,但并不是说,制定了法律就是实行了法治
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法治的含义是包括严格的依法和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这两层意思的
所以我们不仅要制定出法律,而且必须制定出能够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利益的法
地方性法规一定要符合宪法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任何法律法规都要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违背宪法
违宪的法律规定越多、执行得越坚决,对人民的利益危害就越大
最近一段时期社会反映强烈的孙志刚案件,起因是公安机关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孙志刚实施了错误的收容审查,导致了孙志刚被伤害致死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孙志刚是因为当时他没有随身携带“三证”(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将“三证”带在身上)而被作为“流浪者”被收容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因为强制性地收容审查与拘留、逮捕在限制人身自由上并无区别,故这样做显然是违宪的
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来设定,在上述两个法律颁布后国务院这个《收容遣送办法》应当是不能再执行的
这次孙志刚案件受到法律界人士的严厉批评
国务院迅速作出决定,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