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XX]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XX—20XX)》和《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开展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第四条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第三章试点的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第1页共7页市、县(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八条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