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清、雨、污”分流系统建设规范指导书(征求意见稿)一、名词解释:1、清下水:污染物浓度未超出清下水排放标准的水体,如企业未被污染的冷却循环水、蒸汽冷凝水等可以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的净水
2、初期雨水:顾名思义就是降雨初期时的雨水,一般初期降雨时间取小雨15min、大雨30min以前,由于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含量高,应当及时切换至事故应急池内收集
3、污水:(1)生产型废水:在反应装置中产生的废水
(2)非生产型废水:地面冲洗水、真空泵废水、离心废水、抽滤废水、废气吸收液、生活废水、实验室废水、罐区泄漏废水以及事故应急产生的尾水等
4、清、雨、污分流:是指将清下水、雨水、污水利用不同的方式收集、输送、排放
5、事故应急池:是化工企业在发生事故、检修等特殊情况下,暂时贮存排除废液的水池,如应急消防水、初期雨水、超标清下水、罐区应急水等
二、总体要求:1、企业必须规范建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2、原则上,企业清下水不得排入明渠水系,若确需排放的企业必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且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园区监控中心联网
3、企业排放的雨水、清下水必须达标,对超标排放的实施严厉查处
4、原则上,一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一个排污口(通向园区污水处理厂的“一企一管”),即“一企两管”
若确需设置多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的,须向园区环保分局、污水处理厂申请同意后方可建设,严禁私设排放口
5、雨水(清下水)、污水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三、具体实施规范:(一)收集企业清下水、污水必须通过管道有效收集、输送至规定的收集系统内;原则上,企业雨水必须使用地面明沟进行收集、输送
1、雨水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