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必备(备案)条件和运行条件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必备条件(一)选址有本地商务部门出具符合本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固定场所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低于10年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运行条件(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二)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
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三)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
配备1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车辆的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查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四)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识明显
(五)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七)人员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八)经营管理1
展销的二手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
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1)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2)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3)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车辆入场、展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