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79-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主要就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项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提出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医疗器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张志兴、夏连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StandardsforradiologicalprotectioninmedicalX-raydiagnosisGBZ130-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形臂X射线机)防护性能、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和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介入放射学、血管造影等特殊检查和X射线CT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GB9706
12-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idtIEC601-1-3:1994)IAEASafetySeriesNo
115(1996)IntemationalBasicSafetyStandardsforPr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