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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
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
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
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
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
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
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
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
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
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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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