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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内容提要:本文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形式、限制、程序、效力等各个方面论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出了新合同法在行使方法、行使限制规定上的一些不全面的地方,并提出了改进的办法
主题词:合同法合同解除解除权一、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不正常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极大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律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本文只研究第69条、第94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6项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1)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这是第9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2)因一方违约产生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第68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在通知对方后,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2、3、4项分别规定了违约的三种情形: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
第5项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其他规定情形主要有,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租赁合同法、承揽合同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也主要是因违约而产生合同法定解除权,并且能够被合同法第68条、第94条的原则所涵盖
因此,合同法第68条和第94条第2-5项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因违约而产生法定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