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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省自然科学奖;(三)省技术发明奖;(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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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奖励设置第九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