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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开始有学者对它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然而时至今日,对行政执法的研究仍然没有形成热点
下文是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区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规定
第七条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1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