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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载体,是在当今城市化建设中必须保护的对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
下文是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古树名木、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可移动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市政市容管理、公安、商贸、教育、旅游、侨务、宗教、地方史志、党史、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