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培育工作的决定》(海府〔20xx〕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三条奖励范围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第四条奖励金额(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业,分别奖励8万元。(四)对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减税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缴税额。(五)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不设纳税额标准。第五条申报要求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含纸质文本材料和多媒体介绍材料)。第六条名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三)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20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的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四)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公示期为7天。(五)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第七条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新创名牌或商标等质量荣誉的下一年度;第二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通过复评确认的下一年度,复评不合格的,未发放的奖金不再发放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