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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化肥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加强化肥储备管理,缓解我市化肥供求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6号)和《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化肥储备规模及管理第三条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化肥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肥储备实行全年储备,财政贴息按全年利息总额的一半给予贴息补助
市级化肥储备品种主要为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年承储规模为2万吨,其中氮肥0
64万吨,磷肥0
9万吨,钾肥0
24万吨,复合肥0
第五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由海口市供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章承储企业责任第六条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且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的全年平均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年计划的40%,若低于40%则取消承储企业当年的财政贴息资格
调入的化肥必须确保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储备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求,不得转销省内其他县(市)或销往岛外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储备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并实行台账管理
化肥储备工作开始后,承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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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化肥进销存月报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的调入、销售和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