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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做好军人优待工作既是对军人默默奉献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军人义无反顾走向疆场的一种激励
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下文是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含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除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三条军人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公民中经常进行国防教育和学习、尊重、爱护、支持人民军队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国家、社会、群众应给予优待
(一)优待原则1
户口在海口市,并从海口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给予优待
义务兵父母系现役军人(指驻市军警)的,给予优待
原从外地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调入海口地区工作(含离退休在海口地区安置)的,给予优待
优待金按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现役期限发给(即陆军三年,海、空军四年),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可继续优待,无证明的停发优待金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或在服役期间判处徒刑的义务兵,其家属不给予优待或停发优待金
(二)优待标准1
农村义务兵家属每年优待标准为当地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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