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人民调委会构建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综治委〔〕10号)、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93号)、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司〔〕1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意见》(委〔〕3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20XX〕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和专业领域、适应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基本需要、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最大限度地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区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服务我区“三个跨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的基础上,形成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综治委综合协调,区司法局业务指导,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二)坚持依法组建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依法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第1页共5页(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规范各项建设。同时,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行分类指导,凸显不同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和优势。(四)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五)坚持工作创新原则。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坚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突出特色,确保实效。(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妥善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三、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省、市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抓紧时间、加快步伐,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区交警、国土、妇女权益保障等部门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要在年底前进一步提升、完善。未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工作。各镇(街)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纠纷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行业、领域、区域,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力争在两年内,我区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普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在全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四、工作任务(一)加强组织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是专门调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组织,根据需要可以由区直各有关单位设立,也可由所属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建。区司法局与区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指导和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第2页共5页调委会要以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立办公地点,名称由“所在区或者镇(街)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要在固定的调解场所内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纠纷。设立单位要及时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以及人员组成报区司法局备案。(二)加强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