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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洪法实施办法人们对城市河堤的功能要求逐步提高,其功能已经不仅局限于防洪,而扩展到集防洪、生态平衡、城市景观为一体的综合型水利工程
下文是广西防洪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西防洪法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有防洪治涝的专业规划
涉及防洪的重大项目建设,应当进行防洪治涝的专项论证
第五条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报批:(一)西江流域、国(边)界河道、跨省(自治区)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防洪规划,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和报批;(二)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河段、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跨县的江河以及县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其他江河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上述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