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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于20xx年1月1日颁布施行
下文是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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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