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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下文是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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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