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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近年来,在航道管理中的弊端表现的日益突出,从而导致对航道管理制度创新的需求不断提高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管理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管理
前款所称航道,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沿海、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管理工作,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职责范围,承担本条例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水利、国土资源、水产、林业、公安、环保、建设、规划、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军事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和沿海,均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和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以及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并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航道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