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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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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熟悉国家有关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下文是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出台5月2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称,此举将打破原有的城乡规划建设二元结构,把城乡作为一体统筹考虑,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以促进城乡人居环境的根本改善。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广西长期存在重规模轻集约、重城市轻村镇、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尤其是村镇规划滞后、基础设施配套差,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只见新房不见新村,资源消耗大,综合防灾能力脆弱。新办法实施后,“规划就是法律”,镇、乡、村都要依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还要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明确“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得建设”的基本原则。今后在制定规划时,将注重把城市中心组团与周围村镇作为一个整体,合理、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以及生态建设,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以及村庄、耕地、林地等空间分布;更注重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更注重生态优先原则,打造生态型宜居城市。新办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一书四证”许可制度,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一书四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发施工许可证。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突破。据悉,重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广西城乡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对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具体实施意见。新办法更突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区域协调发展等理念。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呈现五大亮点亮点一:城乡规划听取公众意见根据《实施办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与审定,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城乡规划审批前应当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亮点二:城乡规划不能随意更改《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和审批的职责、程序的事权划分,明确了规划区以外的特殊区域如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明确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的编制、修改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城乡规划审批前的公众参与和审查制度。亮点三:对违法建设加大惩戒力度《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加大了惩戒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数额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并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规划要求的,责令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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