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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针对目前弱势群体文化生活贫乏的现状,公共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为改善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保护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下文是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欢迎阅读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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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自然人、